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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檢察署發現多年來軍警用防彈背心採購涉弊案件一再發生,下令全國各地檢署速查嚴辦。(本刊資料照)
最高檢察署發現多年來軍警用防彈背心採購涉弊案件一再發生,下令全國各地檢署速查嚴辦。(本刊資料照)

軍警防彈背心採購爆集團化綁標 最高檢下令全國嚴查速辦

最高檢察署蒐集相關資料,爬梳、分析是類案件,發現弊案範圍遍及全國各機關;被告利用案件偵審程序及採購法刊登公報前之空窗期,投機違法舞弊,甚至彼此合作,圍標後再分潤之犯罪手法;有集團化、組織化、綁標化傾向。

檢察機關強化系統性偵辦,最高檢察署邀集高雄高分檢、臺北地檢、桃園地檢及橋頭地檢共同協力辦理防彈背心採購案,避免因檢察署各自偵辦,讓犯罪組織利用程序間漏洞,趁機牟取暴利最高檢察署邀集高雄高分檢、臺北地檢、桃園地檢、橋頭地檢等偵辦此類案件之檢察署召開「偵辦軍警用防彈背心採購案策進會議」。

各檢察署就具體個案中被告之犯案手法、主要答辯及法院量刑妥適性等面向充分交流意見,並將強化系統性偵辦,避免因案源、偵辦單位與移送時間不同,致各檢察署分別偵查,因偵查步驟不一及資訊盲點,致衍生集團性、組織性犯罪,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危害。

會中就檢察機關偵辦是類案件作出決議:

偵查中案件,情節嚴重者,應從速從嚴偵辦,查扣不法所得,必要時應對被告進行科技設備監控。

審理中案件,如個案情節重大者,應從重具體求刑。

判決確定案件,應儘速執行。

個案應審核有無國家安全法第11、12條(違法履約交付或提供陸製軍品罪)之適用。

此外,另就不同檢察署個案,如被告涉及多起案件,將由地檢署對一再涉案之特定被告進行科技設備監控,避免被告逃匿影響後續偵、審或執行程序。

各檢察機關依前述決議,已分別做出具體處置,有效防止不肖之徒利用程序間漏洞,趁機犯罪牟取暴利。

(一) 高雄高分檢

被告楊O勛、李O勳2人共犯案件,未扣案之不法所得高達新臺幣1億3千餘萬元,一審對被告2人分別判決5年6月、2年且未宣告併科罰金,量刑過輕,該案現於高雄高分院審理中,請高雄高分檢向法院具體從重求刑。

(二)臺北地檢

被告林O哲偵查中案件,請承辦檢察官從速從嚴偵辦,並查扣不法所得;林O哲因同類案件,前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宣告緩刑,如後案再經判決有罪確定,請執行科檢察官對前案聲請撤銷緩刑。

被告李O勳因同類案件,前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宣告緩刑,如後案再經判決有罪確定,請執行科檢察官對前案聲請撤銷緩刑。

(三)桃園地檢

被告楊O勛、李O勳2人偵查中案件,請承辦檢察官從速從嚴偵辦,並查扣不法所得;鑒於被告楊O勛逃匿目前遭通緝,已於會議中請高雄高分檢提供相關資料,由桃園地檢對李O勳完成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。

(四)橋頭地檢

被告李O勳將「未得標之戰鬥背心內蕊」轉賣得利案件,一審判決有期徒刑6月量刑過輕,橋頭地檢已依會議決議,提起上訴,請法院從重量刑。

被告楊O勛前已判決確定應執行5年6月之案件,因被告逃匿目前遭通緝,已請橋頭地檢儘速督導所屬將被告緝捕歸案執行。

最高檢察署已函請國防相關單位進行系統性之風險管理預防,辦理國家安全法第11條採購案時,招標文件應載明「本採購案應依國家安全法管制」,一經載明,如有違反,依國家安全法,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,確保國防軍品設施及提供服務之安全

此外,112年12月1日施行之國家安全法第11、12條(違法履約交付或提供陸製軍品罪),明定「對用於軍事工程、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,知悉原產地、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、香港、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」及「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、彈藥、作戰物資」,而為交付或提供之違法履約交付或提供陸製軍品行為之刑責,違者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罰金。

最高檢察署並呼籲:國防單位以外之司法、行政機關,例如調查局、海巡署,警政署,矯正署等,亦應注意避免業者以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偽造文書之方式,進口大陸、港澳地區或境外敵對勢力之產品,以維護執勤同仁人身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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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2026.01.21 17:40 臺北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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