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翁生前立遺囑 房產全給兩名子女
這起爭產官司源於2024年9月,陳姓老翁生前立下代筆遺囑,指定高雄、台南多筆土地建物,由兩名子女繼承。同年12月,老翁離世,兩名子女隔年2月辦理辦理「遺囑繼承」登記,將高雄市精華區總價值約2400萬元的3筆土地與建物,順利過戶到自己名下。
長孫沒分到 提告主張「特留分」被侵害
不過,陳姓老翁次子多年前已過世,次子的小孩是長孫,依民法「代位繼承」規定,應該可以和姑姑、叔伯共同繼承,法定為3分之1,即便有遺囑,至少也有6分之1的「特留分」,但他卻完全被排除在外,因此提告行使「特留分扣減權」,要求姑姑、叔伯將已過戶到名下的房地產所有權登記全部塗銷。
姑姑、叔伯想保住房產 提議金錢補償姪子
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時,姑姑和叔伯並不否認侵害特留分,但仍想保住已過戶房產,希望用金錢補償姪子的方式解決。
法官則認為,「特留分扣減權」在性質上屬於「物權形成權」,一旦權利人行使扣減權,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即刻失效,受侵害的遺產必須回復到全體繼承人「共同共有」的狀態,而非直接轉換為金錢債權。
法官認定遺囑過於偏頗 判已登記房產塗銷
法官計算發現,老翁留下的遺產總值約2403萬元,但遺囑指定分配的結果,兩名子女竟然取得近2398萬元的財產,明顯嚴重侵害長孫的特留分權利,判決長孫勝訴,兩名被告應將名下3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,改由老翁兩名子女和長孫共同共有,全案仍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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